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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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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属于日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气体,而爆炸的时间点又是每家每户准备做饭的时间点,可能存在多个用户在爆炸前使用天然气。

    “这个问题当时开庭时检察员请了专家出庭解释。

    这位吉红英律师是李明博说到的三位资深律师之一,执业有五六年了,平时的存在感极低,比较安静。今天她的发言引起了方轶的注意,他没想到吉红英想的这么细。

宋辉,委托他办理该案。

    根据专家的解释,天然气爆炸确有距离爆炸点较远的位置受损反而更严重的特点,引发爆炸的起火点处往往爆炸并不剧烈,冲击波经过传导可在较远处形成更剧烈的爆炸,据说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中都存在这种现象,但形成此现象的具体原理尚待研究,专家也不明白。

    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论证可认定三零一室和二零一室先后发生的两次爆炸均由被告人巩达释放的天然气引发。

    省高院二审后认为,被告人巩达为求自杀而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释放天然气引发连续爆炸,造成无辜群众死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专家解释,虽然爆炸发生在厨房但在卧室及室外造成更严重的损害,符合天然气爆炸的特点。

    “我说说我的想法,对于先后发生在楼上的小规模爆炸和被告人家中的大规模爆炸,是

    不仅是他,屋内的其他人也觉得不可思议,在一个正常人的认知里,这是不科学的。为什么站在爆炸中心的人活着,而门外的人却被炸死了?

    “对,就是这个意思。事实也确实如此。”宋辉点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巩达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宋辉继续为其提供辩护,提出巩达属间接故意犯罪,平时表现良好,如实供述罪行,愿意积极赔偿,建议对巩达从宽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巩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就是案发经过。大家有什么需要问的吗?”宋辉看向众人。他手下的实习律师已经将案件的主要信息写在了白板上,供众人查看。

    “我是这么想的,从释放天然气到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包括长时间释放天然气、室内的天然气达到一定浓度、天然气被引燃、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爆炸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一系列环节。

    “是呀,宋律师,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庭审时有没有人提出过这个问题?”李明博也跟着问道。他觉得这是一个点,说不定能挖出东西来。

    “宋律师,您的意思是被告人巩达点燃天然气企图自杀,结果站在爆炸中心的被告人没死,却炸死了屋外楼道里的人,是这样吗?”曹永正好奇的问道。

    在确定引发第一次和第二次爆炸的天然气来源于被告人故意释放的天然气前,应先排除其他用户泄漏天然气引发爆炸的可能性。”与李明博一同转过来的一位叫吉红英的女律师突然说道。

    “这个问题确实太专业了,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所以只能听专家的。毕竟这类案件不常见。”孟广达说完,转头看向方轶:“方律师,您怎么看。”

    巩达的父母听说儿子被判死刑,再次找到宋辉,哭天抹泪的让宋辉再试试,宋辉只好接下这案子。

    “我觉得吉律师说的有道理,我们可以用排除法,看看是否能将合理的怀疑都排除掉,虽然法院已经有判决在先,但是再梳理一遍,说不定可以发现一些被遗漏的疑点。”方轶对吉红英的发言给予了肯定,新进入团队的律师需要鼓励,不管说的对错,只要提出意见就是融入团队的第一步,总比干坐着不发言强。

    综合现场勘查及物证提取等情况,参考二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爆炸原因的鉴定意见,能够认定系天然气爆炸,且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巩达割断软管释放天然气的行为与最终引发爆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庭审,中院认为,被告人巩达为求自杀在家中释放天然气,致使天然气发生爆炸,给周围邻里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在网上查了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故意释放天然气引发爆炸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并不多见,所以没有多少可以借鉴的经验。”宋辉解释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还有,为什么会炸穿卧室的楼板?不应该炸穿厨房的楼板吗?毕竟爆炸的中心在厨房,不在卧室,是不是其中另有隐情?”云乔问道。

    “嗯,我觉得咱们也不用纠结这个问题,毕竟咱们不是天然气方面的专家。还有其他疑问吗?”方轶说道。

    匪夷所思

    “为什么会这样?是不是搞错了。”曹永正觉得这事有点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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